保函编号: 保函编号
致:履约保函受益人名称(以下简称“受益人”)
鉴于受益人己接受投投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或“申请人”)为履约保函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 的中标单位, 且双方同意按照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正式施工合同 (下称“主合同”)。 我方愿意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主合同,向你方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担保。
- 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玖元整(¥390,000.00元)。
- 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 届时本保函自动终止失效。
- 无论基础关系主合同是否在本保函中被提及或其条款是否为本保函所援引, 本保函之效力与我方在本保函项下之责任, 均不受主合同和其它 (除我方与申请人签订的针对本保函内容所作更改的合同之外) 任何合同之影响。
- 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将随着我方已支付索赔的担保金额相应减少。
-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 我方在收到本保函约定的索赔单据后, 向你方支付索赔款项。本保函的索赔单据包括: 本保函原件、书面索赔通知、确认承包人违约致损事实且需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己生效法院判决、承包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裁定和法院出具的受理承包人破产申请的裁定。前述单据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于我方对公营业期间由受益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当面递交至我方的单位地址。
-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 无论本保函之正本退还我方与否, 本保函终止:
(1) 本保函有效期届满 (或到期事件届至), 受益人未向我方提出索赔请求或未提交符合本保函要求的单据;
(2) 我方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
(3) 本保函的最高限额己减额至零;
(4)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之其他情形。
7.因本保函发生纠纷, 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双方均应提交保函开立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保证人(盖章):某某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张先生
电话:177-6987-8186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本保函失效后, 请将原件退回我方, 但无论是否退回, 不影响保函责任届期解除。)